(2016)鲁150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建与景德宽、门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景德宽,门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民初387号原告:李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傅池洪。被告:景德宽,男,汉族,聊城经济开发区职工。被告:门翠,女,汉族,系景德宽之妻。原告李建与被告景德宽、门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池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德宽、门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2014年6月,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14万元。2015年7月26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每月2000元利息,并承诺三个月后一定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可被告言而无信,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推拖,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被告景德宽、门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景德宽曾多次向原告借现金,均是以现金方式给付,截至2015年7月26日,共计借款14万元,景德宽为原告出具了借条,此款一直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二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及原告部分陈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法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锁链,从而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均未到庭,视为二被告对该主张的认可。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景德宽、门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借款本金1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永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