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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朱翠连与黄国俊、李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连,黄国俊,李爱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1222号原告朱翠连。委托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国俊。被告李爱华。原告朱翠连诉被告黄国俊、李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翠连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翠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朱翠连负担。审判员  刘向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