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85号原告肖某某,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邓某,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萧威胜,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落代理审判员 罗葳人民陪审员 谢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