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端端与林鸿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端端,林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林端端,女,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林鸿新,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端端与被执行人林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2015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赵梅妹、郑丽玉、游智凤、王秀锦、彭丽钦、甘凤娟、林丽芸、叶秀珍、林端端、黄寿东、宋琳申请强制执行林鸿新民间借贷纠纷,该系列案件涉案总金额达273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该系列纠纷案件债务均系黄赛銮(2015年7月12日已死亡)与被执行人林鸿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各申请人借款产生。在黄赛銮死亡后,被执行人林鸿新在法院调解下予以确认并承诺还款。查询罗源县房管所,黄赛銮名下有罗源县凤山镇凤凰城7#楼1303单元及凤山镇东环新村5#楼5-007号的房产,被执行人林鸿新名下无房产。查询罗源车管所,黄赛銮名下有闽A×××××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林鸿新名下无车辆信息。后在法院沟通下,被执行人林鸿新及其儿子林海同意将黄赛��名下的罗源县凤山镇凤凰城7#楼1303单元及凤山镇东环新村5#楼5-007号的房产和闽A×××××雅阁牌小型汽车交由法院拍卖,并将拍卖款赔偿申请人,但希望法院保留几年租金给他。经依法委托评估,并按规定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由买受人杨光榕以人民币103000元购得雅阁轿车。房产及店面经两次拍卖,皆流拍。被执行人林鸿新名下无大额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10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连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