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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乐清市新胜五金铸造厂与应冬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新胜五金铸造厂,应冬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184号原告:乐清市新胜五金铸造厂。法定代表人:冯海兵,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马雪平,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冬秋。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新胜五金铸造厂与被告应冬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以被告已经偿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新胜五金铸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2元,减半收取2776元,由原告乐清市新胜五金铸造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余藤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