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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他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卓毓茹申请执行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毓茹,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他1号申请执行人卓毓茹,女,汉族,1988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卓毓茹申请执行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卓毓茹依据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屏山民诉前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税长富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罗晓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