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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26号原告郑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梁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崔 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