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苏明强诉刘太平及第三人遵义市红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强,刘太平,遵义市红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325号原告苏明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绥阳县。被告刘太平,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桐梓县。第三人遵义市红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丙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茅草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7265488C。委托代理人彭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明强诉被告刘太平及第三人遵义市红城出租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明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明强自愿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