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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绪俭与李百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俭,李百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612号原告:王绪俭,城镇居民。被告:李百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俭诉被告李百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俭撤回对被告李百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