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绪俭与李百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俭,李百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612号原告:王绪俭,城镇居民。被告:李百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俭诉被告李百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俭撤回对被告李百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