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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025号原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4号C栋1-3楼、E栋。法定代表人:邢其彬。委托代理人:周翼娜,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闻泳,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温泉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挺。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位于东莞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4号C栋1-3楼、E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4号C栋1-3楼、E栋,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