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大会与重庆斯尔美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会,重庆斯尔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814号原告刘大会,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重庆斯尔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32-5#。法定代表人廖瑞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会与被告重庆斯尔美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大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大会负担。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艳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