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文琦与马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琦,马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第571号原告张文琦,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马雪华,女,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琦诉被告马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琦自愿在本院判决前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琦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朱红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雅 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