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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文琦与马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琦,马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第571号原告张文琦,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马雪华,女,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琦诉被告马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琦自愿在本院判决前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琦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朱红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雅  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