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126号原告金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