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明市山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山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庄春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49-2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山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晖,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春榕,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山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春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船舶、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部翼虎牌机动车的权属交易,但未实际扣留到位。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