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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荣肇与龚旺儒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肇,龚旺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40号申请执行人朱荣肇,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龚旺儒,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荣肇与被执行人龚旺儒侵权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龚旺儒在本省的商业银行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龚旺儒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龚旺儒所有的闽F×××号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荣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龚旺儒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