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陶柱与湖北邢绣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柱,湖北邢绣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645号申请执行人:陶柱,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阳区。被执行人:湖北邢绣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法定代表人:熊智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柱与被执行人湖北邢绣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邢绣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9029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