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9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志礼与陆军宇、吴久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礼,陆军宇,吴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9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礼,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湖县。被执行人陆军宇,别名陆正贵,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湖县。被执行人吴久松,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博湖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日作出的(2003)博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日向被执行人陆军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军宇支付案件款1711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陆军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军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军宇在博湖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17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依尔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依 明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