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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4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沭阳县怡居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国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怡居物业有限公司,李国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998号原告沭阳县怡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城市枫林小区191号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蒋永猛。被告李国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怡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怡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韦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