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行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叶明因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叶明,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黑02行终80号﹝2016﹞黑02行终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叶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民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士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闻飞,该局沿江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解永鹏,该局法制信访大队民警。一审第三人陈雷。上诉人张叶明因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叶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闻飞、解永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于2015年6月21日作出齐富公(沿)行罚决字(2015)年0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叶明行政拘留5日(未执行),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张叶明不服,向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起因是张叶明用木头烧快壶烧水,因烧水冒烟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并且二人以前为此事发生过争执,虽然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提供证据陈雷2015年6月1日诊断法庭未予认定,但根据张叶明、陈雷询问笔录及监控录像能够证实张叶明与陈雷为相互殴打。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张叶明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对陈雷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叶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叶明负担。张叶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第三人陈雷直接进入自己家中殴打辱骂自己,上诉人在自己家中保护自己的行为不是伤害行为,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答辩称,有证据证实张叶明的违法事实,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审理期间,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5年5月22日受案登记表,该证据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和受案情况;2.受案回执,该证据证明受案后将受案情况告知当事人;3.派出所的到案经过,该证据证明派出所到案经过及该案件有无涉案物品情况;4.2015年6月1日对陈雷所做的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双方发生冲突经过;5.2015年5月22日对张叶明的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双方发生冲突经过;6.2015年6月21日对张叶明的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双方发生冲突经过;7.2015年6月1日对证人姜成晶的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双方发生冲突经过;8.对陈雷的处罚决定,该证据证明2015年5月22日陈雷与张叶明发生纠纷,陈雷将张叶明打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陈雷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9.出示张叶明的医院诊断3份(2015年5月22日2份、2015年5月23日1份)与陈雷2015年6月1日的医院诊断,该证据证明双方都有受伤;10.出示现场的视听资料,该证据证明双方发生冲突经过;11.出示张叶明与陈雷的户籍证明,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张叶明向法庭出示2015年6月27日的医院诊断书,该证据证明张叶明受伤。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被告提供的1、2、3、4、5、6、7、8(张叶明的3份医院诊断)、9、10、11证据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陈雷2015年6月1日的医院诊断,该证据距事发当天有10余天的时间,不能认定此伤与原告有直接关系。原告张叶明向法庭提交的2015年6月27日的医院诊断,不作为该案证据使用。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双方当事人质证意见与一审基本相同。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并据此认定本案事实与一审一致:2015年5月22日16时30分,在富拉尔基区北钢房产处门前,亦张叶明房前,张叶明在第三人陈雷家车库附近用快壶烧水(用木头烧水),因烧水冒烟,为此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造成张叶明右耳外伤、左手软组织挫伤的后果。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雷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的处罚,于2015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叶明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处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张叶明与陈雷发生厮打的起因、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及后果,有姜成晶、陈雷及张叶明的询问笔录,现场调取的录像,张叶明诊断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在对张叶明作出行政处罚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等行政处罚程序,程序合法,且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结果适当,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维持。综上,张叶明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张叶明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叶明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凯群审 判 员 王春山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贺鹭荻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