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伍汶强与卢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汶强,卢丽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14号原告:伍汶强,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丽平,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汶强诉被告卢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汶强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汶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已预交),由原告伍汶强负担。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敏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