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汪克艳与刘中秋、XX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克艳,刘中秋,XX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263号原告汪克艳。担保人毛科,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向东园12栋1门304房,身份证号码:430121197604093623。被告刘中秋。被告XX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克艳与被告刘中秋、XX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克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中秋、XX桥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毛科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芙蓉南路四段977号和美星城7栋1808号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中秋、XX桥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毛科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芙蓉南路四段977号和美星城7栋1808号(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房屋权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