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09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18号中烟工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