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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婷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婷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民终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鸿华里2-305-311。法定代表人柯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婷婷。委托代理人武江涛,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虹公司)、石婷婷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2日受理,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腾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马从,上诉人石婷婷的委托代理人武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石婷婷于2012年4月入职腾虹公司,从事设计师工作。双方于2012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约定月工资2000元,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为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腾虹公司于2014年2月起为石婷婷缴纳社会保险。石婷婷于2014年8月6日生育一子,产前检查费用由石婷婷自行支付。石婷婷存在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除春节三天外)加班的情况,部分已安排倒休。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石婷婷未倒休的休息日加班天数为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8天,分别为2013年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2014年国庆节3天、2015年劳动节1天。石婷婷未休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2015年5月20日腾虹公司以劳动者过失为由与石婷婷解除劳动关系。腾虹公司未向石婷婷支付2015年4月的工资。石婷婷于2015年7月20日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腾虹公司:1、支付生育津贴及产前检查费共计1100元;2、支付2015年4月工资10000元;3、支付拖欠2015年4月工资的25%赔偿金2500元;4、支付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双休日加班费106243.2元;5、支付2012年至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11006元;6、支付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7894.1元;7、支付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延时加班费36519.12元;8、支付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1925.84元;9、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44.28元;10、归还本人劳动合同并出具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明细。2015年9月29日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腾虹公司:1、支付产前检查费1100元;2、支付2015年4月工资2000元;3、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双休日加班费18022.99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37.93元;4、支付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假工资919.54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6、返还劳动合同1份,并出具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工资明细;7、对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腾虹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腾虹公司无需向石婷婷支付:1、产前检查费1100元;2、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双休日加班费18022.99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37.93元;3、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假工资919.54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腾虹公司要求不支付石婷婷产前检查费11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腾虹公司于2014年2月才开始为石婷婷缴纳保险,此前石婷婷自行支付的产前检查费用属于必然产生的合理支出,应由腾虹公司负担,故对腾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石婷婷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腾虹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能够证明已部分安排石婷婷进行倒休,石婷婷未倒休的休息日加班天数为8天。关于石婷婷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根据腾虹公司提供的考勤表,石婷婷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8天。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石婷婷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原审法院依此标准予以计算。关于腾虹公司要求不支付石婷婷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的诉讼请求,腾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石婷婷休2014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故对腾虹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腾虹公司以石婷婷自行离职为由要求不支付石婷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的诉讼请求,腾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石婷婷系自行离职,而石婷婷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腾虹公司以石婷婷过失为由与石婷婷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且腾虹公司未提供石婷婷工作中存在过失的证据,故对腾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腾虹公司应向石婷婷支付2015年4月工资2000元、返还劳动合同1份并出具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工资明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石婷婷支付产前检查费11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石婷婷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471.26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石婷婷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206.9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石婷婷支付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假工资919.54元;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石婷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石婷婷支付2015年4月工资2000元;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被告石婷婷劳动合同1份并向被告石婷婷出具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工资明细;八、驳回原告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腾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四、五项,依法改判腾虹公司不支付石婷婷产前检查费、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费由石婷婷承担。主要理由:1、原审法院判决腾虹公司支付石婷婷产前检查费无任何事实根据。2、石婷婷不存在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情形,腾虹公司不应支付石婷婷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石婷婷系自动离职,腾虹公司不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石婷婷辩称,不同意腾虹公司的上诉请求。石婷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腾虹公司支付石婷婷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8022.9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37.93元,诉讼费由腾虹公司承担。主要理由:石婷婷在职期间每周单休,存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腾虹公司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工资,原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仅判决腾虹公司支付石婷婷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471.26元及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206.9元是错误的。腾虹公司辩称,不同意石婷婷的上诉请求。二审中,石婷婷向本院提交员工休息管理制度,证明腾虹公司实行每周单休的制度及石婷婷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腾虹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腾虹公司应否支付石婷婷产前检查费一节,腾虹公司于2014年2月开始为石婷婷缴纳社会保险,此前石婷婷自行支付的产前检查费应当由腾虹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判决腾虹公司支付石婷婷产前检查费1100元并无不当,腾虹公司不同意承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腾虹公司应否支付石婷婷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一节,腾虹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安排石婷婷休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原审法院判决腾虹公司支付石婷婷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19.54元,符合法律规定,腾虹公司不同意支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腾虹公司应否支付石婷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本案一审及二审期间,腾虹公司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石婷婷系自行离职,腾虹公司主张石婷婷系自行离职不能成立。2015年5月20日腾虹公司以石婷婷过失为由与石婷婷解除劳动关系,但腾虹公司未提供石婷婷工作中存在过失的证据,因此腾虹公司应依法支付石婷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判决腾虹公司支付石婷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腾虹公司不同意支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石婷婷主张腾虹公司支付其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8022.9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37.93元能否成立一节,腾虹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能够证实石婷婷在该期间未倒休的休息日加班天数为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8天,原审法院以2000元为基数判决腾虹公司支付石婷婷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471.2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206.9元并无不当,石婷婷不同意该部分判决内容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天津腾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石婷婷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琳超速 录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