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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1241号原告赵×,女,1954年5月5日出生。被告陈×,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原告赵×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宏轩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我与被告于1978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双方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辩称,我与原告仍然有夫妻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于1978年11月1日登记结婚,1979年7月29日生育一子陈x1。现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告与被告系自主结婚,夫妻双方具有感情基础。原告应珍惜夫��之间的感情,与被告加强理解与沟通,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宏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