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7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余秀永、顾��华等与邹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永,顾翠华,程君侠,俞某甲,俞某乙,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735-1号申请执行人余秀永,农民。申请执行人顾翠华,农民。申请执行人程君侠,农民。申请执行人俞某甲。申请执行人俞某乙。被执行人邹杰,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邹杰所有的挂靠在怀远县群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皖C、皖C挂号半挂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邹伟已按协议给付上述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上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邹杰所有的挂靠在怀远县群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皖C、皖C挂号半挂车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杰所有的挂靠在怀远县群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皖C、皖C挂号半挂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传清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