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506号原告徐某,女,汉族,陕西省佳县人。被告李某,女,汉族,陕西省佳县人。被告闫某,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士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