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丁骏与周妍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骏,周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骏,男。委托代理人郑大鹏,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妍。委托代理人王建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韵录,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丁骏与被申请人周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骏申请再审称:二审对本案重大事实认定错误。二审判决周妍向丁骏给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有误,周妍和丁骏之间存在已了解的案外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4万债权债务。一审期间,双方在接受测试前,均同意将测谎结论作为判决依据,二审无视双方真实意思,对测谎结论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无法令人信服。二审对案外104万借款的内心确认有误,这案外104万是短期借款,丁骏向案外人借款后,以现金方式交付周妍,因为非自有资金,故丁骏向周妍催讨及时,周妍还款后丁骏直接归还案外人。二审中,丁骏也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周妍提交意见认为,二审判决周妍向丁骏给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计算并无不当。测谎结论是被测人心理、生理活动的反映,不是案件事实的反映,法律未明确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仅依据测谎结论不能证明丁骏对周妍享有案外104万债权。丁骏提交的案外人蔡金良和符正君的“情况说明”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亦不能达到证明案外104万债权债务存在的目的。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测谎是一种诉讼辅助手段,即便经双方同意的测谎,其结论也不能当然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仍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作为综合判断相关事实是否存在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案外104万元借款的事实问题,应由主张上述借贷关系存在的丁骏负责举证。丁骏虽称该104万元全部以现金方式于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分多笔交付周妍,但其既未能提供上述现金业已实际交付的证据,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债权凭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周妍转账给付丁骏总金额为1,409,586元,属于还款性质,应当在欠款金额中予以抵扣,以及根据多笔借款事实酌情认定利息,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丁骏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丁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庶审 判 员 黄 海代理审判员 许晓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