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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166号原告林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丽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子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