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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宏彬与北京市怀柔���怀北镇大水峪村村民委员会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彬,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847号申请执行人李宏彬,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法定代表人王来,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初字第066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千八百五十三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