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马二铭与侯联合、原审被告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二铭,侯联合,于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二铭(曾用名马文平),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联合,男,1968年5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于红卫,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上诉人马二铭因与被上诉人侯联合、原审被告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二铭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在指定的期限内仍逾期未交纳上诉费,应按马二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二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