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徐龙芝与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芝,临沂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4号原告徐龙芝。委托代理人郑玉玲,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解放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衡雪源,院长。委托代理人李骁,该院北医疗区骨肿瘤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龙芝与被告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龙芝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龙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龙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龙芝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庆人民陪审员 张传会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小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