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魏春辉与邱妮、庞应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辉,邱妮,庞应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637号原告魏春辉。委托代理人李宗泽,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妮。被告庞应坚。原告魏春辉与被告邱妮、庞应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邱妮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4月4日向其借款30000元,有被告邱妮给其立写的两份《借条》为凭。其中:借款为20000元的《借条》,约定的借款月利息为3%;借款为10000元的《借条》,约定的借款月利息为2.5%。除此之外,被告还向其借有现金2500月。后经其多次追索,被告于2013年4月7日归还了借款本金2500元给其,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8月25日止。此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邱妮与被告庞应坚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因此,两被告应承担连带归还责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个原告;二、两被告连带支付利息25500元给原告(利息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率3%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率2.5%计算;自2013年8月26日起,暂计至2016年2月25日的利息约2550元;以后续计,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魏春辉与被告邱妮、庞应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因涉嫌网络传销经营违法行为,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以(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作出:“驳回原告魏春辉的起诉。”的裁定,原告对此裁定未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原告现在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兴业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大队对案件中涉嫌网络传销经营的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立案侦查中。根据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依法应驳回原告魏春辉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春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即594元,该款由法院退还给原告魏春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开户银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