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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富康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公司;李满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满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32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西湖村。法定代表人李满柏。被告李满柏,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建设路市物资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满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满柏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满柏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澜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