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李根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李根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359号原告王丽萍,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根朝,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萍与被告李根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丽萍减半承担。审判员 张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