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宸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凯莱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宸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凯莱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宸昌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祝家村。法定代表人:鲍军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凯莱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法定代表人:项来根,总经理。上诉人杭州宸昌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凯莱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以及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宸昌工艺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徐鸣卉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