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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228号原告简某某,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罗向海,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德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