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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诉被申请人许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54号之一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许某某、王某某。本院于2016年3月13日作出(2016)湘0407民初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湘***号小型汽车。二、解除查封案外人邓某某用于担保的座落于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号丰越大厦*栋*房(产权证号: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9号,建筑面积为**㎡)。审 判 长  贺水郴人民陪审员  李贵福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