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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028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俊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208号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磐石市明城镇和平街。法定代表人:蒋秀莉,经理。被告:杨俊英,男,汉族。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洪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秀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俊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31日,原告与磐石市明城镇怡园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怡园社区业主委员会将磐石市明城镇广财小区1-4号楼、幸福小区(含建龙A、B)四栋楼委托给原告进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区内的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年缴纳物业服务费6.00元、二次供水加压费每户每年50.00元。交费方式实行在上一年的12月内交清下一年全年物业费用,幸福2号楼需每年的6月份内一次性交清下一年的全年物业费,超过约定时间交费的,承担违约责任,从违约之日每天加收欠费总额1‰违约金。被告系幸福2号楼5单元601室业主,其建筑面积为80.68平方米,每年应交纳物业费484.00元,二次供水费50.00元。被告自2012年6月至今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2,136.00元和违约金1,4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给付物业费2,136.00元、违约金1,490.00元,合计3626.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俊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对答辩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磐石市明城镇怡园社区业主委员会与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八条第1点内容为:“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6.0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乙方同时收取自来水二次加压费每户每年50元,……”,第3点内容为:“幸福2#楼需每年的6月份内一次性交清下一年(本年7月至下一年6月)的全年物业费,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欠费总额每天加收1‰违约金”。被告杨俊英系磐石市明城镇怡园社区幸福2号楼5单元601室业主。2012年至2015年,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杨俊英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杨俊英自2012年6月起至今未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叁级物业服务资质,被告杨俊英应向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1,936.00元(80.68平方米6.00元/平方米/年4年=1,936.32元,原告当庭表示主张1,936.00元)、自来水二次加压费100.00元(50.00元/年2年)、违约金1,490.00元(2013年度欠付物业费的违约金为210.42元,自2012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1日止;2014年度欠付物业费的违约金为420.79元,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1日止;2015年度物业费的违约金566.48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日止;2016年欠付物业费的违约金为397.02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2日止;以上合计1,594.71元,原告当庭表示主张1,490.00元),合计3,526.32元。另查明,自2014年12月起至今,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被告杨俊英提供二次供水服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价格明细表复印件、业主代表推荐表复印件、物业接听保修明细表复印件、物业服务回执单复印件、物业公共部位维修和维护的照片、收据复印件六张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蒋秀莉当庭陈述为证。被告杨俊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相应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怡园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被告杨俊英具有约束力,被告杨俊英应当依据该管理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因被告杨俊英未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被告杨俊英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及自来水二次加压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二次供水服务问题,因原告于2014年12月起未向被告杨俊英提供二次供水的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交纳4年二次供水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936.00元、自来水二次加压费100.00元、违约金1,490.00元,合计3,526.00元;二、驳回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0元,被告杨俊英承担4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