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泽航与萨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航,萨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430号原告王泽航,男,201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法定代理人王美发,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郑泗美,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系原告母亲。被告萨建国,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航诉被告萨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9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65.46元,由原告王泽航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丛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