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郑怀修与付兰勇、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怀修,付兰勇,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陈国灿,高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47号原告:郑怀修,男,1952年0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兰勇,男,1969年0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树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三角元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王志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硕,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志敏,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灿,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第三人:高磊,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政,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怀修诉被告付兰勇、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陈国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