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莉与被告孙艺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莉,孙艺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302号原告郭莉被告孙艺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莉与被告孙艺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孙艺亓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1852号香缇印象住宅小区1栋2层商业2(房产证号:2015预00118**号)的房产。并提供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古牧地东路繁荣巷(房产证号:米房权证东字第000529**号)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孙艺亓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1852号香缇印象住宅小区1栋2层商业2(房产证号:2015预00118**号)的房产手续;二、依法查封原告郭莉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古牧地东路繁荣巷(房产证号:米房权证东字第000529**号)的房产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古丽加克热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