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袁丽、唐启雁与被告四川邦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唐启雁,四川邦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95号原告袁丽。女,汉族,1981年9月5日生。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景苏中街**号*栋*单元*层*号。原告唐启雁。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生。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号。被告四川邦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南路*号*层附*****号。法定代表人杨绍伟,职务不详。原告袁丽、唐启雁、四川邦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丽、唐启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丽、唐启雁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丽、唐启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丽、唐启雁承担。审判员 王晓钟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