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齐良玉、姜立英等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中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良玉,姜立英,赵维华,齐某1,齐某2,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中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864号原告齐良玉,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高新区,系死者父亲。原告姜立英,女,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齐书涛母亲。原告赵维华,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齐书涛妻子。原告齐某1。原告齐某2。齐某1和齐某2的法定代理人赵维华,女,身份信息同上。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孟松,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中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76号。负责人石福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胜,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建刚,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在审理原告齐良玉、姜立英、赵维华、齐某1、齐某2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中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起上诉案件,该案与本案所涉系同一保险合同,本案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终结,本案应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虞增福审 判 员 孙云霞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