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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杜世安和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世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杜世安。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杜世安申请执行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世安于2016年1月2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告XX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杜世安货款及利息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XX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XX于2016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杜世安支付欠款1000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杜世安自愿放弃;(三)被执行人XX承担案件受理费104元,执行申请费50元。现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告XX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杜世安货款及利息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