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行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起诉人朱正柯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167号起诉人朱正柯,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起诉人朱正柯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朱正柯诉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京市等9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18号)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负有事后监督职责。经起诉人核实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未能依法履行该职责,导致起诉人房屋、土地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至今未得到赔偿。为此,起诉人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江苏省人民政府未履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南京市等9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国土资函(2013)618号)事的监督职责违法。本院认为,起诉人朱正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亦不能证明其曾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履行监察职责。因而,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正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