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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福川申请执行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川,斯日古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94号原告高福川,男,汉族,霍林郭勒市星火公交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斯日古楞,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高福川申请执行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院扣留被执行人斯日古楞的工资。扣留款存入申请执行人帐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