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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银河海运有限公司(YINHE SHIPPING 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银河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2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负责人:朱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科,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银河海运有限公司(YINHESHIPPINGCO.,LTD),住所地:马绍尔群岛(MarshallIslands)。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银河海运有限公司(YINHESHIPPING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大海商港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银河海运有限公司(YINHESHIPPINGCO.,LTD)系马绍尔群岛(MarshallIslands)注册公司,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其在国内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2013)大海商港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岩审 判 员 张 沈代理审判员 尤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