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5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90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90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63年7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陈某,男,1961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迁出本市洛��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156,443.00元。另本市洛川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名下。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过激行为,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过激行为,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剑��审判员吴刚审判员吴昊罡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