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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6刑初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无业。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刘勇,乌审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玉祥、苏布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乌审旗图克镇葫芦素煤矿生活区一超市,将该超市窗户玻璃砸碎后从窗户翻进超市内,从超市收银办公桌抽屉内盗窃1000元现金及6048元手机话费充值卡。被告人刘某将5548元话费充值卡消费于自己的网游游戏,500元话费充值卡消费于自己的手机号,1000元现金已挥霍。现被告人家属已向受害人靳某某赔偿12000元整,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清单、葫芦素项目部证明、办案情况说明、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化林路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从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有关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法庭委托邯郸市复兴区社区矫正局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了解到:被告人中专毕业就外出打工,其父母远在河北省,对被告人疏于监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未造成实际损失,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相符,予以支持。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分局化林路派出所及复兴区化林街道办事处建西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被告人刘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呼   木审 判 员 郭   丽人民陪审员 乌兰其其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吉   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