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飚、张臻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金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飚,张臻,梁绍华,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远东铁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深度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905号原告:温岭市金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天竺南路1号2楼。法定代表人:胡于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勇,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肖梦,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飚。被告:张臻。被告:梁绍华。被告: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被告:台州市远东铁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被告:浙江深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仙居县白塔工业集聚区。原告温岭市金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飚、张臻、梁邵华、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远东铁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岭市金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金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514元,减半收取4757元,由原告温岭市金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欢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